1.记录真实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等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完整
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完备
(1)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文字: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数字和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写连笔字。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也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符号为“¥”。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写有货币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
(2)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应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5.连续编号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
及时填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审核。
8.附加要求
(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出纳员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