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下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司按出差天数每天补助100元符合文件第(4)条规定,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报销符合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
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出差补贴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按会计和税法处理的三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税法协调原则、税法空白原则”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差旅费补贴替代了部分费用(如市内交通费、餐费、通讯费等)且与实际相比没有明显偏高,应当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并且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有费用据实报销,所谓“补助”为净得,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视同工资扣除,交个税。
为规范企业差旅费的报销管理,提高税法准遵从度,对于差旅费的报销企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可以参考财行(2013)531号中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制定。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不得高于公司规定标准。
2) 审核差旅出行的安排,填写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可预借差旅费。
3) 住宿费应实行凭发票限额报销的方法,并按照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4) 交通费凭发票限额报销,并且发票内容和出差内容相一致,如:时间、地点等。
5) 差旅费报销时效仅限于出差人员回公司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报销,出差补助直接写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按出差天数*补助标准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