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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的税务风险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01
  汇算清缴中的税务风险
  1. 收入类项目的风险
  (1)收入核算不准确,包括人为的调整纳税期间的收入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没有按照国税函[2008 ]875号文的要求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4)取得补贴收入,未正确区分是否为应税收入。不征税财政收入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5)取得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
  2. 扣除类项目的风险
  (1)限额扣除类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标准扣除,包括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
  (2)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包括工资薪金和产品成本。
  (3)收购发票开具不合规,不能在税前扣除。
  (4)取得发票虽然票面没有问题,但与实际经营不符而多进成本。
  (5)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做纳税调整,造成福利费等计算限额的基础发生差错。
  (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与企业无关人员的飞机票、旅游门票等。
  (7)成本费用未通过正确科目核算,比如发生一些福利性质的费用,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8)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9)不允许扣除项目。包括赞助支出、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除相关文件明确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等。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包括虚列项目,项目不符合三新范围,扩大扣除范围等。
  (11)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为职工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
  3. 亏损弥补的风险
  弥补和结转亏损的数据是否与征收系统的数据一致,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4. 资产类项目的风险
  (1)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向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 税收优惠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因此,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
  6.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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