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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卡销售方如何写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收到超市预售卡发票能不能做费用入账?
答:不可以
目前,商场、超市发售预付款消费购物卡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商场或超市是在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开具销售发票。但对于预付款消费时,由于预付款项在前,领购商品在后,所以在开具发票时其商品的品名不确定。那么,发售预付款消费卡的商家应如何开具发票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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