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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税收怎么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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