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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依据有关法规和原则,八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
1、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配套工程费用;
3、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4、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5、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6、由政府负担和按规定已经减免以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7、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8、由于开发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且超过社会公允水平的费用。
营业性及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在成本核算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室、公厕及配套的公共车棚、垃圾处理中转站、警卫室、配电间、加压泵房、热力交换站、风井等,按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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