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部门
适用于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二、构成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三、 会计主体、会计分期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记账本位币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五、记账法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六、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七、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八、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