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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子发票报销管理办法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84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公司成员企业无论接受或对外开具电子发票均须打印纸质发票并黏贴在会计凭证后面。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以根据需要多次打印,但每份发票应当仅报销一次,受票方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报销台账。为防止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发生,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司电子发票报销台账》(纸质台账+电子台账),报销人应在纸质报销台账上签字确认。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受票方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给购买方,受票方可根据需要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以)。
  6、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7、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8、成员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防止出现虚假发票,须通过官方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确认电子发票真伪,查询人对发票真伪负责。查询途径:可以通过开票方提供的下载地址查询(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网上营业厅等),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9、各成员企业应加强宣传,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内部人员恶意重复报销、篡改发票信息报销,对出现类似情况应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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