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们单位已有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原企业的纳税情况稽查时发现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负责补缴,我们不知道是否符合政策?
解答内容:根据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改制前的偷漏税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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