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业、建筑业小规模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上述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