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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还收入是进项税额吗
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试点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与资金的来源并没有关联。
销返利的返还收入的进项处理:
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
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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