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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股权转让收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股权转让收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解缴时限及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特殊规则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以何种币种计算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计算股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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