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相比原准则,新收入准则有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定: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解读:
新收入准则,将“商业折扣”转换成“合同折扣”,因为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都是以“合同”为依据,不论该合同是否真正存在。
将“商业折扣”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这个还比较好理解,但关于“余值法”估值的具体内容,需要我们引申至新收入准则的其他条款来理解。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确定单项履约义务的价格时,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在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而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在确定“商业折扣”时,需要先将“商业折扣”分摊到与之相联系的商品上,后采用“单独售价法”、“市场调整法”、“余值法”等方法确定与“商业折扣”相关商品以及非相关商品的收入。“商业折扣”还是收入的减项,但在确定具体冲减哪项收入时,具体的操作规程有些许的变化,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尽量使用新准则的内容,这样也有利于我们尽快的掌握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