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股东借款的处理
为什么要处理,很多人都知道,股东借款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话超过一年会被视同分红,视同分红就有20%的个人所得税啊!
如果在清理中发现有股东借款,就应及时在年底前归还。有人说股东现在没钱,归还不了,咋办?想办法,办法都是人想出来的,哪怕是12月31日归还,次年元旦后再借,那法律意义都是不一样的。
二、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不同会计科目下面均挂有往来账的处理
对于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会计账目上最好仅保留一个户头,不同科目下多处挂账容易形成虚增资产和虚增债务。因此,在清理中发现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不同会计科目下挂有往来账的,应尽可能调整至同一科目下面。
对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如有可能双方可以签署相互抵账协议,双方按抵销后的净额支付,然后把该客户的应收应付的往来账进行抵销合并。
三、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1.根据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准备(或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2.批准核销呆坏账:必须按照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和分级授权原则进行审批。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等
3.批准核销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有人可能会问,多长时间算长期挂账?说实话,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原则是超过3年时间。
四、税务处理
1. 核销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二者一致,无须调整。
2.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仅限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特许金融机构坏账准备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坏账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按税额调增处理。
3.确实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并出具专项报告,然后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申报。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申报方式: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