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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装修摊销年限及税务处理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很明显装修支出不符合改建支出的定义,因为装修支出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结构或者功能,不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那么就只能再看一下是否符合大修理支出的定义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才属于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更引申一步理解,则是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这么理解,规定大修理支出的条件就没有意义了。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其税务处理如下:
发生装修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每年摊销:
借: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假如提前一年结束租赁,则全部未摊销的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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