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点
(一)截止时间相同
担保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截止时间相同,都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担保或贷款的对象相同
1、担保费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 经过对比,两者都是针对四类对象提供担保和贷款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分别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都需要进行单独核算
无论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担保收入还是利息收入都需要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无论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担保收入还是利息收入,相关的免税证明资料都需留存备查。
二、不同点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
担保费收入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利息收入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
注:只针对2017年发布的政策。
(二)金额有无限制
1、担保费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没有提到担保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提到了金额的限制。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