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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业务次月对账后结算的纳税问题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09
  当月业务次月对账后结算的纳税问题。对于一些网上平台,通讯服务等企业,在对外业务中,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才知道确定收多少钱的,因为当月结束,到最后一天的12点还在发生,所以只能次月双方对账结算!此时的会计处理收入,企业多是在当月计提出来,当月账上还是有收入的,那此时我们来判断,这算不算当月应收款的应税收入呢?
  所得税上往往并不单看收款,还是看权利的实现等为前提的,不需要考虑次月对账,至于因经济利益不能流到企业认为不作收入,这是另外一个事儿,并不是本事项决定的。
  重点是看增值税的收入时点,比如企业认为次月对账后才知道收多少钱,再开具发票,再收款,其纳税义务是次月,这是事实,但是合同中却并没有约定次月哪一天,即合同并没有规定是哪一天!此时往收款日款来看,即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此时我们再看,月底有没有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即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也是来看这个的。显然事实是没有收到,小编认为,事实真的是次月结算,这是一个交易行为的程序决定的。但是收款的权利在当月是发生的,存在的。
  但是由于未约定次月收款日期,没有锁定到哪一天,此时再来看服务完成,即理解上,收款是月底就存在了,但是对不清账那是你们企业之间的安排,你们完全可以在12点对账啊,这是不是有点“掐架”的专业PK呢?
  整体来看,如果非要避免这个风险,而且真的是当月收不到的,那就约定一下次月10日结账,提前了事滞后了,都是次月的事,如果次月还收不到,那是你们的坏账,并不影响计税的结果。此时,会计收入先行,税款计缴是次月,这个目的与计算方式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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