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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09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款。
  这里按照《中国税务报》2008年4月22日发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理解“‘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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