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规定
私车公用是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的客观事实。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因为易与企业发放车补纠结,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释看,对此问题的操作原则是,不完全认可,不完全否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私车公用费用的性质
私车公用的本质是企业与个人的承租与出租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私车公用费用一方面具备有费用报销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备有劳务报酬的性质。费用报销的部分是可以凭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超过费用的部分应视作劳务报酬。
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用费用处理主要是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股脑作为报销依据。必须明确,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一是企业很难证实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就一定是为企业发生的费用;二是存在变相发放补贴的嫌疑。基于这两点,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往往抠得很严。
三、私车公用费用报销规范
如何才能让私车公用的费用做到税前扣除理由合理充分呢?一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三是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四是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企业要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要有书面备案登记。这是为了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与形式。费用部分可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报销,根据出车记录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劳务报酬可根据每公里标准确定,计入员工薪酬,一并计征个税。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并需员工车主签字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私车公用时有些费用因为不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税务一般不会同意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保险费、养路费、保养费、维修费、折旧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