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核定扣除了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11%,因为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10%。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2017】32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12%。
综上所述,2018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12%-10%)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 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 则扣除率为9="则扣除率为9" 原适用10="原适用10" 原适用16="原适用16" 因此="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年4月1日以后="年4月1日以后" 年第39号="年第39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率的="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13="税率调整为13" 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为9" 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会计误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给企业带来巨大涉税风险!
(1)农产品加计扣除2%的政策不适用于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商贸公司,仅仅限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
(2)在取得(开具)农产品发票时,也就是购进环节仍然按照11%计算抵扣;
(3)当生产领用该批农产品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4)对于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
(5)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否则将适用从低扣除;
(6)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加计扣除2%的优惠;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不再享受2%加计扣除优惠。
应用举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生产各类水果罐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黄桃100吨,含税单价872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72000元,并于发票取得当月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从农户处收购桔子50吨,单价3000元/吨,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菠萝80吨,含税单价4120元/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生产水果罐头。6月份生产领用80吨黄桃、50吨桔子和70吨菠萝。为便于讨论,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
原材料购入时,按规定确认原材料价值及对应的进项税额。5月购入黄桃的进项税额为72000元,购入菠萝的进项税额28800元(4120×80÷(1+3%)×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收购桔子的进项税额为13500元(3000×50×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黄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桔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借:原材料--菠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领用时,按规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6月生产领用80吨黄桃,可加计扣除6400元(800000×80÷100×1%);50吨桔子可加计扣除1500元(150000×1%);70吨菠萝可加计扣除2800元(329600÷(1+3%)×70÷80×1%)。6月份该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可加计扣除10700元(6400+1500+2800),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黄桃
原材料--桔子
原材料--菠萝。
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看完本文的朋友一定知道了,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数豆子,多位数豆子老师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