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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没有核销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的商品也需要核销,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就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超期未核销部分按内销征税后单证又收齐了是否能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规定,取消清算后,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未申报者,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外,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这是目前国家制订的统一政策,必须执行。对因超期未核销而被视同内销征税后又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免)税申报,国家目前没有对超期核销部分金额“不作内销处理,只作免抵不退”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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