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业务如何记账,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业务如何记账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
(1)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
(4)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
(5)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在实务工作中,我们应该依据以上资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支付拆迁补偿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除中,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能够分清对象的,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不能分清对象的,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待土地开发完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分配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如下: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业务如何记账,我们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除中,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是否能够分清对象,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大家在实务中如果还有相关疑问,欢迎登陆数豆子网站,名师一对一,助力财税实务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