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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差额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的条件不包括个人。
5.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分包方必须是单位,不能是个人。总承包方若是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既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也不能按差额纳税。当然分包方再进行分包也是违法的,也不可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
对于分包工程账务如何处理呢?
【问】我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甲公司承建。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194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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