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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会计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2-0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会计处理,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会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 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 000 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 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贷:原材料 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2.63

借:管理费用 4 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会计处理是怎样的?上文简单介绍了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一个案例分析,大家觉得有帮助的,可以转发分享给朋友哦,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数豆子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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