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投资者)。
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