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保金计算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与个税申报人数不是同一口径。个税人数是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人员数目,包括:在职员工、雇佣的劳务人员、从单位取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残保金的人数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考当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适当参照本企业上报统计局的在职员工人数和本企业缴纳社保人数。
2.检查风险不宜量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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