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服务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比如卖电视且提供运输,这时该理解成混合销售呢,还是价外费用呢?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不是运输费,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所以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