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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不需要分期抵扣?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13
  租赁房屋的装修费可以一次性抵扣
  比如:公司2017年1月份装修租赁的办公房,发生装修费111万元(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自有房屋的装修费未超过原值50%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比如:公司2017年1月份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111万元(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提醒:自有房屋的装修费超过原值50%的不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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