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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如何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比例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在以后年度,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实际支出)可在比例内扣除。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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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费的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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