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其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