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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发票备注必须写工程名称和地址吗?
答:工程材料发票备注必须写工程名称和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醒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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