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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于上报的大额交易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16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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