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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兑损失是否属于资产报损?
汇兑损失,指的是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季、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向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资产报损,即申报资产损失。
比如商品坏掉、过期了,不能退回给供应商也不能卖的商品可以做报损单,作为亏损掉的商品。或者系统里的库存数量比实际盘点出来的数量多了,也找不出那些商品去哪里,这些商品可以用报损单把它报损。
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发生的汇兑损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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