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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为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纳税调整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上述“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相当于以前年度计提的呆账准备,当期对方债务清偿等原因结转原计提呆账准备或价值恢复不再有减值迹象而转回原计提呆账准备的部分。
“本期计提额”是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这个数字完全是会计口径下的准备科目当期计提额,会计上根据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实际减值状态确定适当比例,应该怎么计提还是怎么计提,但税法上能否列支要按税法口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纳税调整额,正是要把这部分按会计口径计提的准备按税法口径进行调整。
哪些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金融企业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8、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颧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鳄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3、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领;
14、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6、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了解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为多少后,在计提的时候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处理,如果实际工作中会计觉得自己处理它们时有一定的压力,自己做不好它们的时候,可以在需要帮助的时候找到数豆子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