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独立法人实体是什么意思?
独立法人实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独立法人实体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自己的独立企业名称;
(2)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
(3)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
(4)具有自己独立的企业财产。
(5)独立法人实体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如何鉴别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的一般特征是: 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三者兼备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也可鉴别,如果营业执照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反之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也有独立法人,是什么意思?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因此要区分一个公司是否属于分公司,可以从以上特征进行区分,而不能从名称上简单区分。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是独立法人,建议申请仲裁或起诉时以直接总公司为被告。
独立法人资格”与“ 法人资格”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
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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