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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登记要求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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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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