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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限额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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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限额

盈余公积的提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7条)

盈余公积的用途有哪些?

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转增资本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原则上企业当年没有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2)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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