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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免税发票可以计算进项税金吗?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
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7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产品,由于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按照75号文件第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等)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发票,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取得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园林绿化公司取得的樟树、草皮等免税普通发票,应该是园林绿化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该免费普通发票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000×1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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