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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4]》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对于小规模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作为是否免征增值税的判断标准,月免征销售额提高为10万元(季度30万元),实行简化统一的标准。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何呢?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注意】:免征增值税应是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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