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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再卖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如果单位经营是全部的免税产品,则不可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既然公司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说明公司不属于此情况,公司估计一般情况下是将收购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后再销售,偶尔有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也属于正常现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面粉加工厂,收购的粮食如果直接销售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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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商贸企业的账务处理
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8 月10日收购桃子10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 4,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 现金 5,000.00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4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
贷:现金 500 。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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