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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扣款?
问: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按一般计税办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福建国税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另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下一个税款所属期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要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转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江西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相关案例:我单位购进一项专利技术,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请问可以全额抵扣进行税额吗?
企业购进专利技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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