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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减免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如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是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有投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因此,企业应正确地进行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是法定减免,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记入“资本公积”。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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