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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存货、固定资产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产商品因为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也需要进行进项抵扣,故而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么库存商品遗失了需不需要进项转出呢?
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一般指因公司主观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依据为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为不能从销项中抵扣故而需要结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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