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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过桥费记固定资产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第00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掌握原则,应当符合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中关于交通费用的标准及形式,如企业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中未规定相关内容,则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应按员工是否与企业就其私人车辆签订租赁协议、费用发生是否真实、合理、合法等原则确定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的,这个企业投资者是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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