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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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