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收购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缴税,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被收购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缴税?
资本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溢价处置时应该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部分是否需缴税?
企业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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