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鹦鹉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仅有一笔应收账款100万,年末根据减值测试计提了坏账准备30万。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坏账准备 30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3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30万。
案例二
第二年,案例一的鹦鹉公司发现确实无法收回这100万的应收账款了。
会计账务处理:
(1)确定减值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2)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
贷:坏账准备 70
税务处理:
就该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70万;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栏"货币资产损失"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损失"调减金额100万。
上述例子是假设企业有且仅有一笔应收账款的情况。但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应收账款,存在坏账准备计提、发生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等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怎么处理呢?
案例三
会计账务处理:
(1)确定减值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2)收回已确认坏账损失时
借:应收账款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 10
(3)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82
贷:坏账准备 82
税务处理:
计提的坏账准备我们已经在案例一中学习过了,接下来重点分析已经确认坏账损失,但是后来又收回来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收回的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万元,应计入收入,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就该笔应收账款的实际坏账损失,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做完上述纳税调整之后,企业就应收账款涉及的纳税调增金额为:82-80+10=12万元,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2×25%=3万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3
贷:应交所得税 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贷:所得税费用 3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容易产生涉税问题,企业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