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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代销方式分别怎样做账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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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代销方式分别怎样做账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不同,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 25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般劳务收入。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供销商品) 100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未签代销合同的代销业务如何做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期限超过180天并且没有代销合同。请问,这是否属于代销业务,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两种代销方式分别怎样做账?总结下来就是:对于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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