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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财产损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4-06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对于损失扣除时间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

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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