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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退税进项发票怎么做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中规定: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要对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以及进项税额做单独核算。如果无法区分,那么先计入出口库存帐。账务处理方面购入货物先做进项处理。出口时,退税差做进项转出,差额部分既为退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出口: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收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财税〔2012〕39号)、国税公告(国税〔2012〕24号)的要求,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即不得“一票两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待抵扣处理,即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等正式申报退税后再通过第28栏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区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转出的办法。
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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